1月7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即日起至1月20日,由重庆设计集团主编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山地城市室外排水管渠设计标准》(简称《标准》)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上征求意见,《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室外排水管渠工程设计,有利于推动我市排水管渠系统高标准、高质量建设。
《标准》提出,排水管渠系统主要由收集和输送污水、雨水的管道以及多种功能的附属构筑物构成。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就近排入水体。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彻底实现分流改造前,应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城镇排水管网应采取预防臭气的措施,避免或有效控制臭气逸散。
《标准》还就设计流量、排水管渠、监测与控制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
《标准》要求,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指暴雨重复出现的统计平均时间间隔)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地面积水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应进水;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15厘米。
排水管渠系统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新建排水管不宜从建(构)筑物下穿过,原有穿过建(构)筑物的管道在改扩建中应移出。污水管道跨越溪河、沟壑等障碍时,宜优先考虑架空方式,条件不允许时可考虑倒虹管方案。设置在道路下的排水管道,埋深较大或不允许地面开挖的地域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室外排水管渠运行监测系统宜根据管渠规模和运行管理要求设置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系统。污水主干管及其配套接入口、溢流口、应急排口处,污水主干管、污水干管的跨行政区交界处,重点排水户排放污水与污水支管或干管的连接管上,截流堰(井)等截留设施前后,泵站前后,应设置流量监测点。污水主干管及其配套接入口、溢流口、应急排口处应设置水质监测点。检查井盖应具有防盗、防位移、防滑等功能,宜根据监测需求确定井盖状态监测点位及装置。
《标准》还要求,智慧排水管渠系统应集成已建成的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数据,并集成其他关联系统数据;宜对数据进行统一分析和管理,建立预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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